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湘自考委发〔2008〕6号)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自考委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
办理2013年下半年全日制助学班新老生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1.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自考委发〔2008〕8号)规定的要求,拟参加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尚未入籍的新生。
2.2012年下半年注册(考籍号中的注册考期为“
131
”
)的在籍考生;历次新生注册后,未进行第二次注册的在籍考生。
二、注册要求
1.各主考院校的注册专业,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通过后,方能参与办理本次注册手续。各主考院校新增助学点需分专业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开办申报表》(见附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能注册。
2.凡举办自考助学班的助学点,每个专业的助学生源一般不得少于50人(经审核同意的特殊专业不少于30人)。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助学点(站),不予注册,不能开办助学班。
3.凡申请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在申请毕业时须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结果为依据。
4.要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采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的通知》(湘教考通〔2012〕88号)的要求,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全面采集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并由考生本人准确核对后签名确认。经签字确认后的基本信息除有户籍部门的变更证明外一律不再修改。
5.各有关高等院校组织的助学班新生,必须在生源所属地注册,严禁异地注册。此前已在异地注册的,本次必须迁回生源所在地注册。
6.新生审批确认后,各级招考机构要按标准和要求采集考生头像(照片)信息并上传至“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考生办理考籍证、应考直至毕业的图像信息。
7.各有关高等院校要认真做好生源组织发动工作,注册工作结束后不再接受注册信息修改和补注册。
三、时间安排
1.
10
月
21
日
~
12
月31
日
,有关主考院校录入新生信息。
2.
2014
年
1
月
1
日
~6日,各主考院校分专业、分助学点和办学形式汇总上报注册材料。
3.
2014
年
1
月
7
日
~10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新生注册审批手续。
四、注册费用
1.办学单位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服〔2006〕1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注册费。经费请交省教育考试院财务处或汇至省教育考试院银行帐户。
户 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66010154900001689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2.往年已注册但未缴清注册费、毕业办证费、考籍卡费等费用的单位,必须先结清费用再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开办申报表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3
年10
月11
日
附件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开办申报表
主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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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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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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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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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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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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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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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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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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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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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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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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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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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院校审查意见:
(盖 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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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审查意见:
(盖 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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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专业(已经审批通过的专业)填报;
2.注册时将此表连同专业基本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