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站方:湖 南 师 范 大 学
设站方:
湖南师范大学、 为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秉着为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培养人才之目的,决定设立湖南师范大学 函授站。为加强对该站的建设与管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以及《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站暂行规程》之规定签订本建站协议。
第一条 本函授站全称为“ ”,主办学校为湖南师范大学,设站单位为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二条 本函授站主要承担湖南师范大学(本、专)科层次函授各专业办学任务,其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范围以及办学规模等均由湖南师范大学依据国家和相关省份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设站单位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为:
1、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
2、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3、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条 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为: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的方针、政策;
2、制订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及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每学年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如发现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如发现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应及时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4、每学年召开一次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6、合作办学协议书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为:
1、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3、承担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和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员分发教材资料;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员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员学习的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7、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学员、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9、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0、每学期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及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1、合作办学协议书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双方责权利以及违约追究等未尽及具体事宜,由双方每届以办学协议的形式予以规定和补充。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从本站获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学费的分成比依办学的层次、职责以及办学开支承担情况(双方的具体职责以合作办学协议书为准)的不同而确定。其中:省内函授(业余)专升本层次的办学主办学校与函授站的比例分成为35%:65%;省内函授(业余)专科层次的办学主办学校与函授站的比例分成为35%:65%;省外函授(业余)专升本层次及专科层次的办学主办学校与函授站的比例分成均为35%:65%。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省审批机关备案。
主办学校:湖南师范大学 设站单位: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