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成教字[2002] 2号
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暂行规程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站的建设和管理,经研究,现将《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站暂行规程》予以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199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以及《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外签订各类办学协议(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外教学站是我校以各类校外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校外教学站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校外教学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我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我校的有关制度,配合我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设立校外教学站的基本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校外教学站一般建在学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三)根据本校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站。
(四)设置校外教学站的数目和校外教学站距离学校的远近,应同我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特点,函授本科教育原则上只在地(州)城市设站,且每个地(州、市)限设两个;函授专科教育和远程教育只在县城设站,每县限设一站;外省只在省会或地(州)城市设站,每省限设两个。
第五条 设置校外教学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开班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教学站经费;
第六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建立教学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教学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教学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教学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教学站的内容。
第七条 校外教学站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调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分别报我校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站协议签订以后,分别由我校和设站单位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站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我校各类校外教学站管理和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校外教学站的考察和审批权,代表学校与校外教学站签订建站协议。建站程序为:
(一)由专业院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设站申请(远程教育由拟设站方提出设站申请)。
(二)继续教育院组织实地考察。
(三)如符合设站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报告。经校领导审查批准,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向设站方签订建站协议。建站协议书分别由校长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专业院部备案,其原始件存放校长办公室。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双方合作办学行为的具体实施依据本规程通过签订《办学协议书》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办学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参照本规程第九条第三款。《办学协议书》一届一签。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校外教学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校外教学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校外教学站协助我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校外教学站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校外教学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学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站,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站,予以撤消;对工作不负责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校外教学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教学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我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地区的招生工作。协助本地招生部门做好我校招生的宣传和发动工作,确保招生计划的落实。
(二)协助我校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入学注册,学籍清理,办理休、转、复、退学初审手续,评选优秀学生,毕业学员资格审查,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三)执行我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学习期间学生的考勤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的班级组织和根据学生的分布情况组织自学小组,推选或指定班组干部,并加强对班委会工作领导和对自学小组活动的指导;负责选派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监考工作,对有舞弊行为的学生或监考人员,教学站要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的组织工作,及时通知学员按时参加课堂学习、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负责承担我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
(四)协助我校做好教师的义务考核工作。每次教学站都要认真填写好《教学日志》,督促教师严格按计划授课,对擅自更改授课计划,特别是擅自减少授课时数的教师和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人员,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提出批评,并及时向我校反映情况。
(五)负责学校交给的监考工作。教学站要选派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监考工作,要严肃考纪,杜绝舞弊现象。对有舞弊行为的学员或监考人员,教学站要及时制止和提出批评并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
(六)负责为学校代收有关经费,并按要求与学校财务处办理当年经费结算手续。
(七)协助学校做好包括毕业生追踪调查在内的各种调查。
(八)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九)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师生的接待和食宿联系工作和回程车船票的代购工作,并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市内交通方便。
(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困难;
(十一)及时向我校反映本站学生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三)定期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积极配合我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四)每学年或每学期向我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五)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站的权利:
(一)教学站应参与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规章制度的讨论与修订,对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研讨活动和有关学术会议,有权要求学校对教学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学习。
(三)对于擅自更改教学安排,或工作不负责任,或任意干预教学站工作的教师,教学站可提出批评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对下站人员的不正当要求有权拒绝。
(四)在发生严重舞弊或严重教学事故而又来不及向学校报告的特殊情况下,教学站可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按照教学站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事后及时向学校报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办学校的权利:对不能履行建站协议的教学站,学校有权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消该教学站。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教学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该站招生直至撤消该教学站:
(一)不履行教学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二)以我校教学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教学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专业院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其情况,给予评估不合格,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没收办学收入及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站的;
(二)违法或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已设立的校外教学站凡符合设站原则但未按本规程要求签订建站协议的,应重新考察,条件符合者,应予补签;不符合设站原则的,不予补签。凡未补签设站协议的现有教学站,自2003年起,不再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本规程所指校外教学包括函授站、远程教育学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