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规范办学,维护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声誉,保证办学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大学所属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合作办学单位。
第三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我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在成人招生、办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为吸引考生报考,进行误导性、虚假性和欺骗性宣传;
(二)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在招生过程中出现虚假承诺、乱收费等严重问题;
(三)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超出办学协议约定的收费标
(四)成人教育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或者学生不上课参加考试;
(五)考试工作存在虚报信息的造假行为;
第三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置
第五条 对在招生、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发生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追究合作办学单位的直接责任,合作办学单位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由此引发不稳定事件并造成损失的,由办学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二)根据案件的社会后果分级处罚:合作办学单位违规处罚等级:撤销、停招、限招、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个人行为违规处罚等级:辞退并罚款、辞退、记过、通报批评;
(三)对违规性质严重的合作办学单位,学校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对涉嫌侵权的违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违反本办法所列违规办学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暂停其下一年招生权,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学校将终止与其合作办学。
第七条 上述违规办学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根据权责分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合作办学单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接到学校情况通报后,相关合作办学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错改正,消除相关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校内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一旦发现存在掩盖事实、隐瞒不报的情况,将对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四)经核实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举报案件涉及的合作办学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违规办学单位。
(五)学校将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