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师范大学成教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一个月不来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合格,由我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集体注册登记,方能取得学籍。因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办理注册手续,可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办。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按学校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特殊情况短期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新生名册、学生成绩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和站点实行两级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学校档案馆将长期保管每个年级新生录取表、学生成绩总册、毕业生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学、退学、留级、休学、复学等正式文件。
第五条 函授学员实行学年注册,每学年开学前,函授学员均按“面授通知”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
第八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因事须持任职单位证明,因病须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作缓考处理。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与正常不及格同样处理。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按旷考处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过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但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预先经过批准。对无故不参加面授、实验、实习和不交作业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函授学员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学站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最后均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方面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各科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在下届相同专业班级跟班就读。下届无相同专业的,可留原班试读,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各门课程及格,对原补考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只能一次。
第十六条 计算课程门数时,凡一门课程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均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取,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准许申请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特殊困难(如工作调动等)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3、所报专业因人数少不能开班者。
4、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函授站在核实学生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申请提交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成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挂学院网站公示。最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2、转入或转出省内其他学校者,由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函授站在核实学生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申请提交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经两校主管同意签字盖章,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3、跨省转学者,须分别报双方学校同意及双方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当年内;
2、文科转入理科;
3、非医学类转入医学类;
4、降分录取的专业;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学或转专业,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毕业年级学生。
第二十一条 转学和转专业申报时间:
1、每年两个时间段为各站点集中申报时间:4-5月和10-11月。
2、继续教育学院在汇总和审核材料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示转专业名单。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因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经本人申请,在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按该专业教学计划,未修完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间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补考后仍有四门(含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未申请复学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函授学生达到面授时间50学时者;
4、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5、每学年未按学校要求交清学费者;
6、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省教育厅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
七、补办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补办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申请报告,经毕业学校签署意见;
2、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的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原件;
3、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毕业生验印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三条 补办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批。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经国家成人高考正式录取进入我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其它形式学习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6年学校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